判决离婚不适用诉讼时效,除非判决之后一年内,当事人对财产的分割反悔。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主要是基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遵循一定的程序。
1.如果离婚结婚证丢失,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2.当事人需要准备包括结婚证在内的相关证明,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5.在办理离婚过程中,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