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民事调解书未签字是否等同于离婚的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1.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备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那么这份调解书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并未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不能被视为已经离婚。
要使离婚调解书生效,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调解必须达成协议;
2.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离婚调解书才具备法律效力,才能被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
关于离婚调解书的反悔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1.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予以反悔。因为在这个时候,调解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仍有权对调解内容进行修改或拒绝接受。
2.一旦离婚调解书生效,即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此时,离婚调解书具有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是不可以反悔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仍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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