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省级人民政府对于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属于行政终局裁决。
2.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也属于行政终局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1.关于行政终局裁决的具体案例,暂时无法提供,因为这需要根据具体的行政争议和复议过程进行详细分析。
2.但一般来说,涉及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和国务院作出的裁决的案例,都可能会遇到行政终局裁决的情况。
行政终局裁决的情形主要包括上述两种。
1.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中,当复议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时,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2.当国务院作为复议机关,对省部委、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进行裁决时,其作出的裁决也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3.这些情形都体现了行政终局裁决的特点,即复议决定或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对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提出,我们会为你提供更多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