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不是自己签的没有效力。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如果不是劳动者本人签订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找法网提醒:《》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是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可以拒签竞业限制协议。比如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员工是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还有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员工也可以为此提出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后果可能导致单位不能录用。
竞业限制合同能否约定管辖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通常认为不能约定。依据《》第8条规定: “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