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对于传统文化保护的不足】
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即注意到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并着手进行了相关工作,到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后,更是一直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产业开发步入规范的轨道,先后构建了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并进行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最后将有关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考察该法律文本,条文的表述相对抽象、模糊,许多规定还有待细化,需要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设计。对传统文化进行产业开发,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涉及谁是权利所有者、由谁进行开发、开发为了谁以及如何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进行公平分配等问题。
【如何构建完善的法制保护】
保障机制的构建,应立足于传统文化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既要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作出规定,同时也应对传统文化的合理利用、开发进行相关规范。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明确权利归属,规定传统文化资源的权利主体,通常是文化所在区域的社区、族群或者是国家;其次是由谁进行开发,规定传统文化资源的管理主体及开发主体;然后是开发的参与者,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中来;此外,还应对开发进行监管,对开发所得的利益分配也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以保证传统文化的开发过程中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