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促进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规范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存储在信息系统中、在公安信息通信网内使用的公安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公安内部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生成的信息。公安外部信息是指从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是指通过信息
资源服务平台等综合性信息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对公安信息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共用。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以信息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