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嘱的补助标准依据不同的人群划分,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标准,具体办法参照以下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各类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和计发办法(附文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原则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2、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4、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在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1、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领取(余数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4、死者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和配偶按100%领取。
5、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按100%领取。
注:我省目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12元/月(390元×80%)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范围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渠道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现行体制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费项下支付,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支付。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预算支付,动态调整。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
一、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1、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