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光伏电站项目(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项目应符合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国家下达我省及省下达我市的年度规模指标和实施方案。
光伏电站项目(集中式)由光伏电站投资企业编制申请报告,向项目属地县(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区)发改局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审查后向省发改委申报,省发改委依据国家和我省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计划予以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制。向项目属地县(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县(区)发改局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项目符合要求的,市发改委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备案。
单个不大于10千瓦的个人或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登记制管理,仅需填报备案登记表。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
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
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
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
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
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
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